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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信访听证工作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8-01     来源:资阳市信访局政策法规科     浏览:1405

资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信访听证工作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全面推进我市信访工作法治化,现将资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的《资阳市信访听证工作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24年831日18:00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9号资阳市信访局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至:398113442@qq.com。

 

附件:资阳市信访听证工作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81

 

 

附件

资阳市信访听证工作规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机关单位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信访听证是指我市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通过公开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核实并接收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以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及各方的意见,依法保障信访人及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通过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

  (二)大规模集体来访,人数较多的联名来信,或重复越级信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来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四)涉及我市范围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需要多个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因承办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差异,导致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

(六)信访人不服有关机关作出的复核意见、评查意见,仍持续反映的信访事项;

(七)上级机关单位、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章  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信访听证按事权归属由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指导,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受理信访人对听证程序有异议的申诉;

(三)责成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依据本规则的规定举行听证。

市级机关、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受理机关、单位自行组织。听证情况报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信访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不得少于3人且为奇数,听证记录员12名。

听证会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听证会的之外,不得在听证会过程中更换。更换听证参加人员,应当报请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参加人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信访听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案件评查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则组织实施。组织听证的机关为听证机关。听证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决定或者改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旁听人员,审核听证参加人员;

(三)制作和送达信访听证通知;

(四)决定信访听证终止;

(五)制作信访听证报告;

(六)其他需听证机关、单位行使的职责。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担任,或者由该行政机关指定或委托非本信访事项办理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在信访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是否新闻媒体报道等;

(二)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录音、摄影、摄像;

(三)确认参加人员;

(四)主持信访听证;

(五)接收证据材料;

(六)组织听证员评议、合议;

(七)决定特定情形信访听证的中止、延期;

(八)维持信访听证秩序;

(九)决定有关人员回避;

(十)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听证员由听证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以及群众代表担任。

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参加信访听证,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二)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事项当事人进行询问;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办理意见进行评议;

(四)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第十条  记录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信访听证通知工作;

(二)核对参加信访听证人员;

(三)如实做好听证记录;

(四)其他需记录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包括信访事项产生有关的机关、组织、人员,或已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组织,信访人及其代理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相关机关、组织、人员及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由听证主持人确认。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信访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对本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对本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信访听证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信访听证;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材料;

(三)遵守信访听证纪律,维护信访听证秩序。

第十三条  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公正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信访事项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回避事由在信访听证举行中知道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最后陈述前提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单位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章  信访听证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四条 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或上级机关单位、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应该适用听证程序的信访事项,机关单位在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过程及案件评查过程中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书面告知指明的机关单位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接收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经信访人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并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证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信访人因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书面延期申请应载明延期的具体事实理由和延长的时间,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日。决定听证的机关单位经核实同意延期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

经再次审定,认为信访事项当事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机关单位受理听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访听证告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告知应当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有关听证须知,并告知听证会组成人员以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确定听证日期应考虑听证参加人必要的取证及途中时间,一般应在送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举行。

第十六条 听证不能按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2个工作日前通知有关人员。信访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变更听证时间,由听证机关、单位决定。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后,无正当理由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信访听证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听证通知书送达后,信访人拒绝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可不再举行信访听证。听证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举行信访听证的,可再次送达,如信访人仍然拒绝参加,可以举行缺席听证。

 

第四章 信访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信访人本人应当参加信访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在举行信访听证前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

听证事项涉及信访人数多于5人的,应当选派代表参加信访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信访事由;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信访事项,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规定各方发言时间;宣布听证开始;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相关机关、组织、人员提出调查处理信访事项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并围绕分歧点组织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相关机关、组织、人员就信访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

  (六)听证员对相关的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问题进行说明,发表个人意见;

  (七)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关机关、组织、人员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简要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按时到场的;

(二)听证参加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信访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过程中,信访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有本条规定上述情形前三款之一的,视为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听证音像资料、听证参加人递交的书面材料等,听证笔录应当真实准确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须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后交听证机关存档备查。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不签名的,由听证记录员载明。

听证参加人递交的书面材料由听证记录员接收并在听证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听证机关应在听证会结束10日内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听证记录员对听证各方意见进行合议与评议并形成听证报告。合议与评议主持人可由听证主持人担任。

合议与评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通告听证会各方意见;

(二)评议成员对听证事项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政策法规适用以及处理和建议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三)评议主持人根据评议情况总结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四)评议成员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口头表决;

(五)表决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可以当即作出听证意见;

(六)表决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听证机关可组织复议。复议后仍有重大分歧,可提请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听证评议分歧意见进行审议,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听证机关可依据审议意见作出听证意见。

评议时,评议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评议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参加评议人员签名确认。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基本情况;

  (三)听证各方发言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

(五)听证员的意见及评议意见;

(六)听证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及案件评查的主要依据。听证报告形成后应及时报送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听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由听证机关印制为《听证纪要》,在举行听证后20日内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报告和《听证纪要》须经听证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基本情况;

(三)听证各方意见;

(四)听证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根据信访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一事实、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阶段,听证所需时间应计算在《信访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评查阶段,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举行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听证机关不承担听证参加人因听证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相关机关、组织、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资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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